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53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主国存,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洪英,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坤连,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杨树美,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德余,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主国存、李洪英、李坤连、杨树美、李德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照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