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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647号

邹馨慧与大连市沙河口区爱婴幼儿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邹馨慧,大连市沙河口区爱婴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647号原告邹馨慧,住大连市。法定代理人邹正茂(原告父亲),住址同原告。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爱婴幼儿园,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馨慧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爱婴幼儿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文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孟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