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11号

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11号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产业基地星湖路29号。负责人侯必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靖,女,1982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胡进,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垅新村黄花工业园10号。法定代表人刘全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奇,湖南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为341元,由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瑾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