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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89号

武汉长联来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长联来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联来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13号。法定代表人郭文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店办事处潘村(104国道路西)。法定代表人魏志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长联来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长联来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547,085.50元,执行费7,871元。但被执行人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4,95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敬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