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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310号

周陈锋与周细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陈锋,周细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310号

原告:周陈锋。

被告:周细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陈锋诉被告周细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陈锋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陈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陈锋负担。

审 判 长  池万澄

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

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邹芝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