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310号
原告:周陈锋。
被告:周细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陈锋诉被告周细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陈锋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陈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陈锋负担。
审 判 长 池万澄
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
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邹芝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