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肖,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应县金城镇人,现住朔州市应县X区*排*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慧新,理事长。地址:朔州市平鲁区平安东街路北信和大楼。
上诉人梁肖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周玉宝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