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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65-1号

周贤清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贤清,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65-1号

原告:周贤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李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了原告周贤清诉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为被告李峰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郑承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