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高法民重字第14号

黄锡凡与黄汉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锡凡,黄汉新,高州市石鼓镇坡尾村委会黄岗村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重字第14号

原告:黄锡凡,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被告:黄汉新,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秋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高州市石鼓镇坡尾村委会黄岗村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汉仁,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锡凡诉被告黄汉新、第三人高州市石鼓镇坡尾村委会黄岗村村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重审一案中,原告黄锡凡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黄锡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锡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锡凡负担。

审 判 长 :凌小红

人民陪审员 : 陈 河

人民陪审员 :梁松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