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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执字第17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怀平与被执行人崔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怀平,崔宏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17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怀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崔宏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王怀平与被执行人崔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05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崔宏文缴纳了部分案款,剩余案款暂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晖

代理

审判员 车 飞

代理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