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17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怀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崔宏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王怀平与被执行人崔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05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崔宏文缴纳了部分案款,剩余案款暂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晖
代理
审判员 车 飞
代理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