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5)甬宁执民字第15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良远、谢彩英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4月0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