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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松民初字第7414号

松某与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松某,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松民初字第7414号原告松某。住所地:赤峰市。

负责人:鹿利新,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下洼子住宅楼*单元***室。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法定代表人汪某,村主任。本院审理原告松某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4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银磊

审判员刘丽娜

人民陪审员丁玉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姚松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