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山功奇,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居民,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李国波,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牟定县人,居民,住牟定县。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937号山功奇申请执行李国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203元(含执行费82元)。因被执行人李国波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的(2015)楚执字第9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刘水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