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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937号

山功奇、李国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功奇;李国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山功奇,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居民,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李国波,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牟定县人,居民,住牟定县。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937号山功奇申请执行李国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203元(含执行费82元)。因被执行人李国波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的(2015)楚执字第9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刘水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