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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刑初字第697号

田某、胡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单位行贿
当事人
田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69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原系山西省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原系山西省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胡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在担任山西省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在山阴县欲以荒山造林为名私自挖采煤炭资源,为得到山西省公安厅纪委检查室副主任王某(另案处理)的关照,经崔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田某于2010年8月安排被告人胡某送给王某人民币5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田某。经营范围是植树造林、园林绿化。2011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由田某变更为白某。该公司自2012年起已连续三年未年检,现该公司在山阴县已无住所、无经营活动。被告人田某在担任山西省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在山阴县欲以荒山造林为名私自挖采煤炭资源,为得到山西省公安厅王某(另案处理)的关照,经崔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田某于2010年8月安排被告人胡某送给王某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田某的庭前供述:(2015年7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廖某某通过山西洪洞的王某某,认识了山西山阴的崔某某,崔某某是在山阴县工商局工作。2009年10月份,廖某某回鹤岗邀请我到洪洞他承包的煤矿上去看看,我到洪洞后看他承包的煤矿业不景气,我问廖某某有没有其他能干的项目,廖某某对我说在山阴县能荒山造林,造林平整土地过程中还能挖出煤卖钱,而且廖某某也去山阴和崔某某实地考察过。我是搞煤矿工程的,荒山造林绿化整地挖出煤还能卖钱,后期还能申请国家拨钱造林,我想这是好事,就让廖某某陪我一起到山阴又实地走了走,考察了一次。我们到山阴县马营乡偏岭村看了看现场,感觉荒山绿化这个事能行。2010年2、3月份,刚过完春节,我和廖某某一起到山阴县,委托在山阴工商局工作的崔某某办营业执照和林业方面的手续,崔某某提出办理营业执照验资需要90万。因为注册有限公司要求股东在两人以上,我就拉廖某某一起注册公司,我占66.67%的股份,给了廖某某33.33%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公司注册的股份份额就是为成立公司才这么弄的,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都是我出的。2010年6月工商营业执照、绿化工程资质证书都已经办下来了,荒山造林的项目审批手续暂时还没有办下来。崔某某是当地人,一方面我让他赶紧找人把项目审批手续办下来。另一方面在项目审批手续暂时办不下来的情况下,我想项目能提前开工收回投资,但是又怕被查,我让崔某某找个能协调各方面关系的硬关系。崔某某推荐他战友王某,崔某某说王某是他的战友,又是公安厅的人,是个办事挺有力度的人,能协调山阴当地公安、派出所的关系,能让项目尽快开工。2010年8月初,我专程到太原和王某见了一面,第二天和王某一起到五台山转了一圈。第三天回东北前,我和王某又见面谈了一次,希望王某能推进项目尽快开工。王某提出需要拿钱去协调关系,我们最后谈成给王某50万元去协调关系,王某说他尽力去办这件事情。我感觉王某这个人办事还是比较稳重,办事协调关系肯定需要钱,我就同意拿钱出来让王某协调关系。2010年8月12日,我在山东青岛,从我农业银行卡上给我司机胡某农行卡上打了50万元。胡某和崔某某一起送的钱,具体怎么送的我不清楚。当时胡某怕人生地不熟的,王某收钱没有写凭据钱被骗了,还用手机把和王某的通话录了音。后来胡某把谈话录音刻盘交给我一份,现在找不到放什么地方了。我们这个项目名义上是荒山造林,实际上是打政策的擦边球挖煤,这事情谁都清楚是怎么回事。荒山造林时间长、投入大,谁会拿钱出来做亏本的买卖,都希望投资尽快见到效益。公安负责打击私挖滥采,王某是省公安厅的干部,一旦开工后,全指望王某协调当地公安、派出所的关系才能顺利的挖煤。这个项目最后也没有开工。2010年9月,王某让我司机胡某给我传话,说50万元找人办事不够用,还需要再拿钱。我一看这个项目投入太大,就打算放弃这个项目。2011年3月,廖某某就把鹤岗的白某给引进来,我把委托书交给了胡某,胡某和崔某某办的手续,我就把公司名下的股份转给白某,公司法人变更为白某。我名下的股份转让给白某,廖某某名下的股份实际上是我的,廖某某就是挂个名字。我不当公司法人后,就没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当时安排我司机胡某在公司监督,等项目开工后把钱收回来。2、被告人胡某的庭前供述:(2015年7月12日6时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的老板田某是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是开煤矿的。我在哈尔滨开车的时候,田某和我所在的公司老板认识,我老板也是鹤岗市人,聊天的时候说起来都是鹤岗的老乡,这样就认识了。2010年春节期间,我给田某打电话拜年,田某问我工作怎样,我说在哈尔滨干活工资低,已经不在哈尔滨干了。田某说他准备在山西开公司让我过去帮忙开车,他和鹤岗人廖某某一起打算到山西省山阴县荒山造林(实际上是借荒山造林私挖滥采煤炭)。2010年3月,田某让我到临汾市洪洞县先找到廖某某,先给廖某某开了一段时间车。2010年6月,田某和廖某某通过山阴县工商局的干部崔某某,注册了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田某。2010年6月工商营业执照、绿化工程资质证书都已经办下来了。崔某某给田某介绍认识了山西省公安厅的王某主任,田某给王某介绍他是在鹤岗开煤矿的,打算在山阴借荒山造林的名义挖煤,让王某帮忙协调关系,当时王某就答应了。期间,田某和王某见面谈事情,我给田某开车见过王某两次。2010年8月,田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给王某拿50万元办事用,为此我专门在太原市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具体在农业银行哪个地方办的卡我记不清了。田某给我的银行卡上转了50万元,我提前一天预约好,第二天一早,我叫上崔某某从太原市省政府门前街上的农业银行,取出50万元现金。我给王某去了一个电话,为了向田某证明我给王某送到了钱,我把和王某通的电话录了音,电话里我和王某说:“田某把50万元钱打过来了,王主任,我怎么把钱给你送过去?”他说:“给我送到办公室吧。”我开车带着崔某某一起到了山西省公安厅门前,王某到门口接我们到他办公室。进到办公室后,我把钱交给王某,说“这是田总(田某)让我交给你的钱,然后我和崔某某就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约我和崔某某在太原市府西街附近一个咖啡店见面,对我们说50万元不够用,因为那一段时间田某鹤岗矿上出了事,他和田某联系不上,让我和田某联系一下,他还要用钱。2011年5月的一天,王某甲、曹某某从山西省信访宾馆让我开车带他们到山西省公安厅门前,后来我看到崔某某也到了公安厅门前,王某甲和曹某某随后就下了车。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甲、曹某某他们从公安厅出来后,我开车又把他们带回山西省信访宾馆。当天下午,我记得开着我的商务车带着曹某某、曹某某老公和他家儿子一家三口在太原朝阳街服装城附近的银行取出了200万元现金,回到信访宾馆后,王某和崔某某一起开车过来,把200万元现金拿上走了。从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我给田某当了一年司机。2011年3月,田某把股份转给白某后,我也打算离开,田某让我再干一段时间。因为田某转让公司股份给白某时,白某没有给田某转让费。田某让我盯着点白某,及时把公司的消息告诉他,能让白某把转让费给田某,所以我又在公司开了一年车。2012年5月,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给我开不出工资后,我就离开山西到北京了。3、同案犯王某的庭前供述:2010年春节后,我战友崔某某给我说他正和东北一个老板(田某)在山阴搞一个项目,他当时说这个项目是办荒山造林手续,实际来挖煤,他正在办手续,希望我找找关系,具体等东北老板来了后见面细谈。2010年8月份,田某来太原后,通过崔某某在我家附近的第二客厅咖啡馆见面,经我战友崔某某介绍,我认识了东北的老板田某,田某说他们正在搞一个荒山植树项目,实际上是借荒山植树的名义,挖下面的煤,既可以卖煤又可以得到林业部门的扶持资金,田某说他看过这个山,挺不错的,当时就给我说了一下他的计划。田某听崔某某介绍说我是山西省公安厅的干部,交谈中他提出想让我帮他活动山阴县里的公安局,当时我就答应他了。从五台山回来后,过了一两天,崔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在五一路桥头街的风尚咖啡厅和田某见面细谈。当时有我、田某、崔某某。我们见面后,田某说:“我准备回东北,先期先给你50万,我给胡某卡上打50万,让胡某给你(王某),让我给他活动一些关系,后期有什么情况我来太原再和你细谈”,大概就是这个意思,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大约过了几天后,我忘了是崔某某还是胡某中哪一个给我打电话,说田某的钱准备好了。我说我在单位,你给送到单位吧。胡某、崔某某两个人相跟着到了我办公室。胡某说的内容具体记不清了,大体意思是田某说的50万元给拿过来了,胡某将装有50万现金有银行标志的白色纸袋子交给我。他们走后,我清点了一下,里面100元面额,10万元一捆,共5捆钱,我把装有50万元的白纸袋子放在我办公室里的铁皮柜内锁了起来。前期我打听了一下情况,我想既然是田某给我的钱,我就拿这钱买了一辆轿车。具体是2010年8月16日,我从田某的50万元中拿出10万元,存入我名下农业银行卡上,2010年8月23日,我从中又拿出10万元存到这张卡里。2010年8月26日,我记得比较清楚,我在汇众家园马自达4S店刷农业银行卡21.2万购买了一辆马自达6轿车,车牌号晋A×××××。21.2万包括购车款、保险、购置税、上户等全部费用,委托汇众家园马自达4S店办的手续。还有我记得是2011年,50万中的另外20万,分两次每次10万元,分别还了两个朋友的借款,这些都是我以前个人的借款。剩下的将近10万元我分三次把这些钱存入我卡里,我自己花了。2010年国庆节前,田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跑关系到什么程度了。我说现在正在了解情况,想办法找关系,他说抓紧时间找关系,这是个好事,不要耽误了。我说:“我正在了解情况,想办法办这个事”。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国庆节后,崔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胡某从东北来了,想谈一下这个事,约我到省政协宾馆见面。胡某、崔某某和我三个人见面后,胡某转交给我两条三五烟,问我事情办得怎么样。我说:“我正在协调,据我了解这个事情比较复杂,难度也挺大,估计前期协调的费用不够,你和田某说一下,前期能不能再投入200万”?胡某说,他给田某汇报一下。我说你汇报吧,如果田某方便来太原,我和他细谈。后来就没田某的动静了,后来我听崔某某说田某不想投资这个项目了,准备把这套手续转让给别人。这之后,田某和胡某就没有和我联系过。过了一段时间,崔某某打电话到了我单位。见面后,崔某某说田某没有实力再投200万元,田某准备把这套手续转让给别人。我问崔某某,我拿田某这50万是否要退给田某。崔某某说先放着吧,他们正准备找卖家把手续转让了,问对方多要50万,把田某的50万补上,田某就不吃亏了。4、同案犯崔某某的庭前供述:2009年8、9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东北人廖松山,廖松山向我打听,在山阴是否能开“黑矿”。我回到山阴后了解到,在我们当地以荒山造林的名义挖煤的情况挺多的。我把情况告诉廖松山后,廖松山介绍他的朋友,也是东北人田某到山阴实地考察后,田某决定干这个事情。2010年4月我经办注册了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田某占66.67%的股份,廖松山占33.33%的股份,法人代表是田某。2010年6月工商营业执照、绿化工程资质证书都已经办下来了,但是荒山造林的项目审批手续没有办下来。我对田某说,借荒山造林开工挖煤,单靠我个人的关系协调各方面花钱太多,田某问我省里有没有关系,想少花点钱把山阴挖煤的事情办成,我说认识一个省公安厅的,是我战友叫王某,他可以帮忙,田某随后让我尽快联系王某。我电话联系王某后,一个人到省公安厅王某办公室,对他说有个老板田某在山阴有个荒山造林项目,实际是借荒山造林挖煤,让他帮忙协调各方面关系,当时王某就答应了这件事。之前公司办手续当中也和王某联系过几次,说过借荒山造林挖煤这个事情,让他帮忙协调关系,因为开工后肯定离不开王某协调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关系。随后我把这个情况就向田某说了。2010年8月一天,田某坐飞机从东北到太原。我给王某打电话,告诉他田某到太原想见他一面,王某定在他家附近的咖啡厅见面。当天中午我们见面后,我介绍王某给田某正式认识,当时还有田某的司机胡某和一个在临汾包煤矿的朋友王良武在场。田某对王某说我(崔某某)已经把前期手续办好了,名义上是植树造林实际上就是挖煤,让王某协调山阴当地的关系,并承诺给王某和我股份。晚上我们一起到体育路山西会馆吃了个饭,第二天一早胡某开车,王某和田某一起去五台山玩了一天,当天晚上他们又返回太原,我因为有事没有去五台山。过了三天的时间,下午两点多,我给王某打电话说田某想见他一面,王某定在省公安厅斜对面的一家咖啡厅见面。我打车到咖啡厅时,田某和胡某已经到了咖啡厅,王某随后也到了咖啡厅。田某和王某开始谈事情,胡某就出去了。田某对王某说,跑关系的事情全靠他(王某)了。王某提出跑关系要用100万元,两个人最后协商结果就是田某先给王某拿50万元跑关系。田某说他的司机胡某在太原,有什么事情让他和胡某联系,并许诺王某挖煤的事情办成了给王某股份。过了没几天上午,胡某给我打电话说,田某还给他的卡上打了钱,让我陪他一起去取50万元交给王某,我就和胡某到太原府东街柳巷北口上的农业银行取了50万元现金。钱都是100元面额,1万元一扎,10万元一捆,共5捆,胡某用一个纸袋子装好。随后胡某开车带着我到省公安厅门口,王某到公安厅门口把我们接到他的办公室。在王某办公室,胡某和王某说了几句话,放下钱我们就走了。过了几天,胡某家里有事回东北走了有一个月时间。过了一个多月,我给王某打电话说胡某从东北回来了,想见一面。我们定在政协宾馆大厅的茶社里见面。胡某见到王某,转交了田某给他的两条烟,也代表田某问王某挖煤这个事跑关系到什么程度了。王某对我们说50万元找人办事不够用,他和田某联系不上,让胡某向田某转达,后面还需要再准备200万元。胡某说给田某汇报一下情况。完话王某就走了。接着胡某给田某说了这个情况,田某说矿上出了事,资金比较困难,让王某等一等,但后来就再没有消息了。过了一段时间,田某把名下占公司66.67%的股份转给了黑龙江鹤岗人白某,公司法人也变更了。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成立的时候有两个股东,一个股东是田某占66.7%的股份,另一个股东是廖某某占33.3%的股份,法人代表是田某。后来因为田某资金跟不上,就把名下的股份转让给白某,公司法人也变成了白某。而廖某某占的股份实际上也是田某出的钱,名义上田某名下股份转让了,实际上在公司里还有田某的股份,廖松山只不过是挂了一个名字而已,所以田某让王某跑关系的50万元钱就没让王某归还,还让王某继续协调关系。2011年3月份,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田某变更为白某,白某和他朋友王某甲回东北招商引资寻找合作伙伴,就联系到曹某某投资这个项目。曹某某清楚我们这个项目是借荒山造林挖煤。2011年3月底,白某、王某甲、廖某某和我陪曹某某到山阴县马营乡偏岭村5000亩荒山造林的现场实地考察。看过挖煤的场地后,曹某某才决定投资这个项目。白某、王某甲、廖某某和曹某某谈,要参与项目需要拿出300万元,100万元维持公司运转,另外准备200万元,用来打点疏通关系。因为王某提出过,办成这个事情还需要200万元,白某、王某甲还想继续让王某跑关系推进这个事情,尽早开工。经过协商,当时曹某某就同意了,但是提出要见见王某。2011年5月16日上午,我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说有事,让我快下班的时候再去找他。然后,我给王某甲打电话,说快中午的时候到公安厅门前汇合。等我打出租到公安厅门前的时候,胡某已经开着他经常使用的商务车带着王某甲、曹某某在门前等着。我先带着王某甲到了王某的办公室,我介绍王某甲给王某认识,说现在这个项目王某甲负责。这是王某第一次见到王某甲。王某甲对王某说现在项目有新的投资人,现在想见一见王某。王某同意见面,于是让我下楼又把曹某某和他老公带到他的办公室。王某甲给王某介绍曹某某,说这是我们新的投资人,让曹某某把200万元钱当天下午交给王某,用两三个月时间把领导关系打通,早日开工。随后,王某甲、曹某某和我三个人就离开了王某的办公室。2011年5月16日当天。下午,胡某给我打电话,说曹某某已经把200万元钱取上了,他们在信访宾馆门前等王某。我打电话问王某在哪里,王某说在单位。我打车到省公安厅门前,王某开车带上我一起到了信访宾馆门前。见面后,王某和曹某某说话,我和胡某、曹某某老公一起把200万元现金从他们车后备箱里搬到王某的车上,随后王某开车拉着我就离开了。王某开车穿过。鼓楼街到了柳巷口上,我下了车,王某就开车走了。2011年8月6日的时候,王某又把200万元现金交了回来。2011年8月初,退钱的前四五天,白某、王某甲和我三个人一起从山阴县到太原市找王某,到太原市已经是下午一点多。王某甲给王某打电话,约好大概是下午三四点在府西街上岛咖啡店见面。见面这次是王某第一次见到白某。见面后,白某、王某甲让王某保证,把找关系这件事情一定办成,王某保证不了。王某甲和白某让王某把200万还回来,王某的意思是不想还那么多。最后也没有谈出什么结果,我们三个人当天又返回山阴县。当天晚上,白某和王某甲商量,王某既然办不成事情,只要能把200万元拿回来,田某给王某的50万就不追究了。第二天,王某甲把他和白某商量的结果告诉了我。王某甲给王某打电话,说项目的事情暂时不运作了,让王某把200万元还回来,只要能把200万元还回来,田某给王某跑关系的50万就不要了。王某就同意把200万元交还回来。王某甲让王某把钱准备一下,过两天我们到太原,让王某把200万元交还给我们。2010年8月6日,王某甲给王某打电话问钱是否已准备好,王某说已经准备好了。还是白某、王某甲和我三个人一起到太原取钱,王某甲开车,我们到太原已经下午两、三点钟,王某甲给王某打电话,说我们在信访宾馆大厅等他。过了半个小时,王某开车到了信访宾馆,我们三个就迎出了宾馆,我帮王某从车上拿下一个装钱的大尼龙袋,王某就开车离开了。我们三人把钱放在车上,在北肖墙省职工活动中心暂时住下,回到宾馆房间里,就立即把钱清点了一遍,确实是200万元现金。白某交给我150万元现金,让我找关系赶紧跑项目开工这个事。我就在当天下午五点多,在工商银行三墙路支行用我的名字开户存入这150万元现金。另外50万元现金,白某和王某甲拿上了,说是公司运转要使用。2011年10月份,在县、乡两级领导批准我们荒山造林的报告之前,曹某某就把周某某引了进来。因为周某某懂得矿山开采,曹某某把周某某引进来后,让周某某再投入300万元到项目上。周某某不放心钱投进来,就起草了一个《股份制协议书》,曹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廖某某协商后,2011年10月24日都在协议书上签字画押。起草、协商这个协议的时候,我没有参与。其中我占20%的特许股,所以我也在上面签了字。2012年3月,曹某某和王某闹翻的时候,说给我这20%的特许股里,其中15%是王某的,还要把王某拉进这个项目中来。5、中共山西省公安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王某的任职工作情况说明,证实王某于2014年12月16日前任山西省公安厅纪委案件检查室副主任(正科),主要从事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6、王某的档案材料,证实:2013年4月至今,王某任山西省公安厅纪委检查室副主任。7、工商企业注册信息查询,证实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申请注册,注册资本为9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田某。2011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由田某变更为白某。从2012年开始该公司连续三年未年检。8、被告人田某、胡某、同案犯崔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9、相关书证(施工资质证书,偏岭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在该地荒山改造面积5000亩的证明,税务登记证,同案犯王某用赃款购买一辆马自达小轿车的票据及车辆售后服务维修合同)10、视听资料。11、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为山西亚泰林木有限公司于2012年起连续三年未年检,在山阴县已无住所、无经营活动,且无法与法定代表人白某取得联系,故无法追究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所以对单位直接责任人田某、其他责任人胡某进行处罚。在立案追诉前反贪局的干警去找二被告人进行了询问,二被告人向反贪局如实坦白了自己的行贿行为,并且二人对王某案件的侦破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作为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胡某作为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诉前交待,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田某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胡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效民

人民陪审员  张俊杰

人民陪审员  马临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焦胤钦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