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31号
原告:张家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江忠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第三人:朱高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家胜与被告江忠胜、第三人朱高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忠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忠胜住所地为安庆市宜秀区,故本案应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江忠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挺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