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63号原告王某某,男,40岁,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刘疆,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女,37岁,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代
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