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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63号

王某某诉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63号原告王某某,男,40岁,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刘疆,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女,37岁,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代

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