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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783号

王某某、廖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廖某某,女,1968年8月2日生,汉族,邯郸市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线索及财产,申请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郭玉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苏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