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8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2月28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长 谌德武
审判员 王国辉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