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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12号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8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2月28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长  谌德武

审判员  王国辉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