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6746号
原告:昆明新健峰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14692-9住所:昆明市桃源街39号集丰桃源写字楼320室
法定代表人:巩振立
委托代理人:王懿筠、彭越洋,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所:昆明市大观路212号原告昆明新健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新健峰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新健峰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明新健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20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昆明新健峰经贸有限公司6049元。
审判员 马 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玲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