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2315号原告顾栋兵,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个体木工,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吴立新、费金宣,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和,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毛三丫,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栋兵与被告卞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栋兵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栋兵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栋兵撤回起诉。
审判员 巫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静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