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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2315号

顾栋兵与卞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栋兵,卞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2315号原告顾栋兵,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个体木工,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吴立新、费金宣,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和,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毛三丫,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栋兵与被告卞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栋兵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栋兵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栋兵撤回起诉。

审判员  巫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静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