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49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瑶,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林芝,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侯其明,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侯其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其明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孟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