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805号

李保青与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保青,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李保青,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泉镇平吉。法定代表人陈太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保青申请执行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东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安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