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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874号

田臻林与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臻林,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74号

申请执行人:田臻林,男,汉族,2005年12月25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理人:田多刚,系原告父亲。

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134118240000010。

法定代表人:王青,任董事长。田臻林与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田臻林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8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