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74号
申请执行人:田臻林,男,汉族,2005年12月25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理人:田多刚,系原告父亲。
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134118240000010。
法定代表人:王青,任董事长。田臻林与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田臻林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8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