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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972号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5月9日生,汉族,吉林市汽车配件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吉化矿区事业部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离婚条件不够充分为由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告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沈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