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5月9日生,汉族,吉林市汽车配件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吉化矿区事业部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离婚条件不够充分为由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告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沈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