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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16号

周素香等与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军区政治部文化工作和网络宣传教育中心,童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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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周素香。委托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青红。委托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锐萍。委托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XX。被告南京军区政治部文化工作和网络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人程元。被告童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与被告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军区政治部文化工作和网络宣传教育中心、童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于2015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负担。

审判员  殷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龚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