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周素香。委托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青红。委托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锐萍。委托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XX。被告南京军区政治部文化工作和网络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人程元。被告童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与被告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军区政治部文化工作和网络宣传教育中心、童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于2015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周素香、安青红、张锐萍负担。
审判员 殷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龚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