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执字第2987号

(2015)佛三法执字第2987号郑金杯与汤泳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金杯,汤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987号申请执行人郑金杯,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11。被执行人汤泳,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947。关于郑金杯与汤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汤泳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郑金杯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另本院通过向银行、车管、国土城建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以供执行,其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9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志君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艳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 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