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富川麦岭欢顺车行,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麦岭镇麦岭街。业主,莫欢文。被告义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川麦岭欢顺车行与被告义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川麦岭欢顺车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以与被告义国勇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川麦岭欢顺车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川麦岭欢顺车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川麦岭欢顺车行负担。
审判员 何 钊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瑞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