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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854号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85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00704391-9。法定代表人唐旭明,主任。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永新村委会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1764249-2。负责人霍树洲。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禅祖办行决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本院(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175号行政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380号行政判决,维持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谭秀欣发放从2012年至2014年的分红款合计人民币16064元,本院于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4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存款、收益人民币1620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祝华

审判员  曹 彦

审判员  吴小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