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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号

张子良与翁牛特旗乌丹镇白音汉嘎查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子良,翁牛特旗乌丹镇白音汉嘎查委员会,翁牛特旗路路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号原告张子良,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白音汉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乌云达来,系嘎查达。被告翁牛特旗路路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杨旭东。

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