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号原告张子良,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白音汉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乌云达来,系嘎查达。被告翁牛特旗路路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杨旭东。
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