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795号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负责人李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晨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晖,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王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