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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2289号

李冬冬与北京要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冬冬,北京要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289号

原告:李冬冬,无固定职业。

被告:北京要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4号楼19层2202-2。

法定代表人:王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北京要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审 判 员  翁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任俊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