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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620号

夏德英与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德英,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620号

原告:夏德英。

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英与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德英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管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