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94号
原告:翁生军,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管钱锋,余姚市姚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国琴,男,汉族,成年,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生军与被告陈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生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