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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858号

肖翔宇、刘宏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翔宇,刘宏保,范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858号

申请执行人:肖翔宇,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刘宏保,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范立,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宏保名下银行存款99269.68元(其中各项费用损失96018.68元,案件受理费1058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393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宏保名下银行存款32999.23元(其中各项费用损失32006.23元,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463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莫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