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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3716号

上海佳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3716号原告上海佳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琦,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蓓雯

人民陪审员  浦 艳

人民陪审员  陈玉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娴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