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催字第14号
申请人:温州邦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园村际下路42号。法定代表人潘永美。申请人温州邦众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103000522161300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叁月贰拾柒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玖月贰拾陆日,出票人为杭州九鼎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诚朴服饰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温州邦众纺织品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邦众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季 隽 虹
审判员 蔡智群
人民陪审员马燕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