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420号原告上海智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书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博,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吴杰,经理。被告吴杰,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被告隆伟,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被告屠皎洁,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被告张群金,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培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智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杰、隆伟、屠皎洁、张群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智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智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智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谦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