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735号
申请执行人:李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升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升浩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升浩,总经理。
第三人:烟台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玲与被执行人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升浩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2月16日向第三人烟台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烟台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烟台市升浩经贸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烟台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48424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海燕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