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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08号

闫素英与朱海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闫素英,朱海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闫素英,女,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朱海富,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国安。

原告闫素英与被告朱海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素英诉称,原告2014年开始跟随被告在位于郑州市村一处工地干活,被告仅仅支付原告一部分工资,仍旧剩余9000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却至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要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90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提供考勤表四页,拟证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部分工资,该考勤表中显示被考勤人姓名为“闫凤玲”,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原告“闫素英”与考勤表中显示的“闫凤玲”为同一人,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告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素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