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贾某某,女,1972年10月20日生。
被告:文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文某某为离婚纠份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月4日以夫妻二人已合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牛俊蒙
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
人民陪审员 李春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