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清民初字第134号

贾明霞与文大山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贾某某,女,1972年10月20日生。

被告:文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文某某为离婚纠份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月4日以夫妻二人已合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牛俊蒙

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

人民陪审员  李春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