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滨塘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鑫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丽水园4-1-801号。法定代表人刁哲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长城路56号。法定代表人尹宾,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元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刑初字第65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元江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5045元(包括欠款122000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20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财产、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福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