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7527号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仁利,男,1981年9月4日出生。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玲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松岭,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宋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