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9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八方视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臻。委托代理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八方视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
人民陪审员 李 兵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