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108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墉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玉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港口路加油站南面天天快递公司门口,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乙的皖L×××××出租车的左前门玻璃撬开,盗窃车内现金3670元。2015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浍纺路3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的皖L×××××红色的本田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900元、小米2手机一部。2015年8月23日皖,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浍纺路北郊供销社小区楼下,将被害人宋某的皖L×××××白色福特牌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300元、玉溪烟一包、硬中华烟二包。201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宿固路小道口营埂巷西头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薛某甲的皖L×××××香槟金色凯迪拉克牌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1000元、苹果4手机一部、软中华香烟一条。2015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港口小区3栋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孙某的皖L×××××轿车的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2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内存8G)。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二路金海小区4栋4单元楼道内,用石头将被害人薛某乙的富士达牌自行车车锁砸开,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19元。2015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道东港口路与道东大街交叉口路东的公共自行车站点旁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吴某甲的粤B×××××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玉溪香烟两包。201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道东汴河东路富贵人家饭店西侧人行道旁,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吴某乙的皖L×××××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340元2015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416号康曼服饰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的皖L×××××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苹果4S手机一部(内存16G),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宿固路小道口南20米处,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尹某的皖LT07**出租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因车内无东西可偷而未遂。2015年7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处宿固路醒宝瓜子厂宿舍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叶某的皖LT04**出租车的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145元。2015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宿固路高架桥下面,用石头将被害人刘某丙的皖L×××××白色福克斯牌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烂,因车内无东西可偷而未遂。2015年8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航运巷北头,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赵某的皖LT06**出租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6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指认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现金三四百元,第四起盗窃被害人薛某甲现金四五十元。对公诉机关其他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宿固路高架桥下面,用石头将被害人刘某丙的皖L×××××白色福克斯牌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烂,因车内无东西盗窃未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皖L×××××白色福克斯牌轿车盗窃的地点,是宿固路高架桥下面。(二)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23日20时许,他发现他停在埇桥区宿固路高架桥下面的皖L×××××白色福克斯牌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烂,但车内无物品丢失。(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称他是在2015年3、4月份开始砸车的,第一次是在高架桥那砸了一辆黑色的汽车,偷了100多元钱,之后几次砸车偷东西都是在高架桥那边,时间长不记得偷多少了。当庭,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供认不讳。
二、2015年7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处宿固路醒宝瓜子厂宿舍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叶某的皖LT04**出租车的左前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14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皖LT04**出租车盗窃的地点,是宿固路醒宝瓜子厂宿舍楼下。(二)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3日09时许,他发现他停在埇桥区道东处宿固路醒宝瓜子厂宿舍楼下的皖LT04**出租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撬烂,车内现金145元被盗。(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称盗窃第三辆车是在道东醒宝瓜子厂宿舍楼下,里面有100元左右的硬币被他拿走。当庭,被告人刘某甲对该起指控数额予以供认。
三、201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宿固路小道口南20米处,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尹某的皖LT07**出租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因车内无财物而未遂。
四、201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道东汴河东路富贵人家饭店西侧人行道旁,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吴某乙的皖L×××××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3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皖LT07**出租车盗窃的地点,是宿固路小道口南20米处。砸皖L×××××轿车盗窃的地点,是桥区道东汴河东路富贵人家饭店西侧人行道旁(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3日05时许,她发现她停在埇桥区道东办事处宿固路小道口南20米处的皖LT07**出租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但车内无物品丢失。2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3日10时许,他发现他停在埇桥区道东汴河东路富贵人家饭店西侧人行道旁的皖L×××××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撬烂,车内现金340元被盗。(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称2015年7月初的某天,他连续用螺丝刀撬开三辆出租车的车玻璃,第一辆车在宿固路小道口南面,里面没有什么东西。第二辆车在道东富贵人家饭店门口人行道上,车里面有300元左右现金被他拿走了。
五、2015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港口小区3栋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孙某的皖L×××××轿车的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2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内存8G)。经宿州市埇桥区物品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宿州市埇桥区物品价格中心埇价证鉴(2015)228号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皖L×××××轿车盗窃的地点,是埇桥区道东办事处港口小区三号楼楼下。(三)现场方位图,证明被害人孙某车内物品被盗现场方位。(四)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刘某甲住处搜查并扣押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及该手机照片两张。(五)领条,证明被害人孙某已于2015年9月17日从道东派出所将被盗白色苹果4S手机领回。(六)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20日08时许,她发现停在埇桥区道东办事处港口小区3栋楼下的皖L×××××轿车的车窗玻璃被撬烂,车内现金2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被盗。(七)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称2015年7月份下半月他在道东潘记拉面馆后面巷子(港口小区3栋楼下)用螺丝刀撬了一辆小轿车,拿走车内的一个苹果4S和现金,现金不记得多少钱,手机被他用了。当庭,被告人刘某甲对该起指控盗窃数额予以供认。
六、2015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416号康曼服饰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的皖L×××××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苹果4S手机一部(内存16G)。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皖皖L×××××轿车盗窃的地点,是埇桥区淮河东路416号康曼服饰公司门口。(二)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23日09时许,他发现他停在淮河东路416号康曼服饰公司门口的皖L×××××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撬烂,车内苹果4S手机一部(内存16G)被盗。(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称2015年7月份他在高架桥附近的一家服饰公司门口撬了一辆黑色的车,拿走了一部苹果4S,放在他住的地方被别人拿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盗窃被害人张某一部苹果4S(内存16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经查,根据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显示,该被鉴定价值为1200元人民币的苹果4S手机应为被告人刘某甲盗窃被害人孙某的苹果4S手机。
七、201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宿固路小道口营埂巷西头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薛某甲的皖L×××××香槟金色凯迪拉克牌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50元、苹果4手机一部、软中华香烟一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皖L×××××香槟金色凯迪拉克牌轿车盗窃的地点,是埇桥区宿固路小道口营埂巷西头路边。(二)现场方位图,证明被害人薛某甲车内物品被盗现场方位。(三)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02日05时许,他发现停在宿固路小道口营埂巷西头路边的皖L×××××香槟金色凯迪拉克牌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车内现金1000元、苹果4手机一部、软中华香烟一条被盗。(四)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称2015年8月份他也撬了几辆车,一次在道东宿固路小道口路边用螺丝刀撬了一辆越野车,拿了里面有一条中华烟,还有现金被他拿走了,记不清现金是多少钱了,还有一部苹果手机,手机也是放在他住的地方被人拿走了。当庭被告人刘某甲称,该起犯罪中他盗窃现金仅有50元左右。
八、2015年8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港口路加油站南面天天快递公司门口,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乙的皖L×××××出租车的左前门玻璃撬开,盗窃车内现金36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皖LT00**出租车盗窃的地点,是埇桥区港口路加油站南面天天快递公司门口。(二)现场视频及现场方位图,证明被害人刘某乙被盗情况及盗窃地点方位。(三)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明2015年8月8日03时左右,他发现他停在港口路加油站南面天天快递门口的皖L×××××号出租车被盗了。车窗玻璃被砸烂了,车里面的现金3670元被盗走了。(四)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称在埇桥区道东宿固路天天快递门口他撬了一辆出租车,车内3000多元钱被他拿走了。
九、2015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道东港口路与道东大街交叉口路东的公共自行车站点旁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吴某甲的粤B×××××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玉溪香烟两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粤B×××××轿车盗窃的地点,是埇桥区道东港口路与道东大街交叉口路东的公共自行车站点旁边。(二)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17日05时许,他发现停在埇桥区道东港口路与道东大街交叉口路东的公共自行车站点旁边的粤B×××××轿车的车窗玻璃被撬烂,车内玉溪香烟两包被盗。(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称在港口路和道东大街交叉口公共自行车站点旁边撬了一辆车,车玻璃被他撬烂了,车内没有东西十、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二路金海小区4栋4单元楼道内,用石头将被害人薛某乙的富士达牌自行车车锁砸开,将车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物品价格中心物价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1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宿州市埇桥区物品价格中心埇价证鉴(2015)228号鉴定意见,证明被盗富士达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19元。(二)扣押物品清单及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搜查并扣押被盗蓝色富士达牌自行车一辆。(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盗窃富士达牌自行车的地点,是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二路金海小区4栋4单元楼道内。(四)领条,证明被害人薛某乙于2015年9月17日从道东派出所将被盗的富士达牌自行车领回。(五)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份,她发现其停在经济开发区金海二路金海小区4栋4单元楼道内的富士达牌自行车被盗了。(四)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称2015年6月份在金海小区4单元楼道里偷了一辆蓝白色的自行车,当时车是上锁的,他把自行车搬出来用石头把锁砸开,然后骑走了,自行车他一直在骑。
十一、2015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浍纺路3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的皖L×××××红色的本田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900元、小米2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皖L×××××红色的本田轿车盗窃的地点,是埇桥区浍纺路3号楼下。(二)现场方位图,证明被害人李某车内财物被盗现场方位。(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5年24日10许,她他停在埇桥区浍纺路3号楼下的皖L×××××红色的本田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车内现金900元、小米2手机一部被盗走了。(四)被告人刘某甲当庭对该起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二、2015年8月23日皖,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浍纺路北郊供销社小区楼下,将被害人宋某的皖L×××××白色福特牌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300元、玉溪烟一包、硬中华烟二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皖L×××××白色福特牌轿车盗窃的地点,是埇桥区浍纺路北郊供销社小区楼下。(二)现场方位图,证明被害人宋某车内财物被盗现场方位。(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23日21时许至24时9时许,他发现停在埇桥区浍纺路北郊供销社小区楼下的皖L×××××白色福特牌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烂,车内现金300元、玉溪烟一包、硬中华两包被盗。(四)被告人刘某甲当庭对该起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三、2015年8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航运巷北头,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赵某的皖LT06**出租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烂,盗窃车内现金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砸皖LT06**出租车盗窃的地点,是埇桥区道东办事处航运巷北头。(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用于作案的深绿色螺丝刀一把。(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23日21时许至24时9时许,他发现停在埇桥区浍纺路北郊供销社小区楼下的皖L×××××白色福特牌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烂,车内现金300元、玉溪烟一包、硬中华两包被盗。(四)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称他最近一次盗窃是在道东航运巷北头撬了一辆出租车,车内几十个硬币被他拿了。偷的现金一部分被其花了,开始每次盗窃都是步行,后来在开发区偷了辆自行车后,就骑自行车了,每次偷东西都穿白色上衣,下身穿黑色运动长裤,脚穿运动鞋。当庭对公诉机关该起指控无异议十四、本案其它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该案由被害人刘某乙于2015年8月8日3时许报案,遂案发,2015年8月27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东路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二)证人许某证言,证明公安机关出示的照片上的男子时她儿子刘某甲,她是1996年怀孕,1997年三四月份生的刘某甲,他今年有18岁了。刘某甲自生下来一直随她哥哥许正义生活,取名刘某甲。刘某甲一直没上户口。(三)户籍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系永安镇野楼村民许某儿子,取名叫刘某甲,一直未入户。(四)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许某在一组无规则排序的10张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被告人刘某甲,就是她儿子刘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辩称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现金三四百元,经查,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被盗3670元与被告人供述在被害人车内盗窃现金3000多元相印证,故对被告人刘某甲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某甲辩称盗窃被害人薛某甲现金50元左右,经查,公诉机关对该起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刘某甲退赔被害人刘钊人民币3670元;被害人李玉人民币900元;被害人宋法政人民币300元;被害人薛庆涛人民币50元;被害人孙明明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吴慎敏人民币340元;被害人叶海龙人民币145元;被害人赵猛人民币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惠敏
代理
审判员 马东梅
人民陪审员 张 亭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换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