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0606执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坤被执行人田凤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振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