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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622-1号

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杨超、厦门市鹭顺昌物流有限公司、王慧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杨超,厦门市鹭顺昌物流有限公司,王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622-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185号销售服务中心西侧三楼301。法定代表人钟志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妙青、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微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厦门市鹭顺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1号之一202室D单元。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慧,女,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超、厦门市鹭顺昌物流有限公司、王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5462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尹胜虎

代理

审判员  樊 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