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2383号
申请执行人:段维付。
被执行人:王雪其。
被执行人:王水平。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2383号申请执行人段维付与被执行人王雪其、王水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642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雪其、王水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6642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段维付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雪其、王水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238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维付发现被执行人王雪其、王水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秋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