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708号
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炳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稼,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闵双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1905室。
本院认为,原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晓文
代理
审判员 谢国春
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