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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2708号

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闵双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闵双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708号

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炳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稼,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闵双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1905室。

本院认为,原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晓文

代理

审判员  谢国春

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