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于志峰。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2015年12月,双方就此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
审判长 邵长征
审判员 王德福
审判员 任凤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