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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690号

尹立民申请执行王文武、王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立民,王文武,王继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尹立民,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文武,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继香,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尹立民申请执行王文武、王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董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