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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法执字第306-3号

赵国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华泽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国,霍林郭勒市华泽麦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法执字第306-3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华泽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凤华,董事长。赵国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华泽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华泽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粮库东侧小工业园区一宗土地(霍林郭勒市国用2013第038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岩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